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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

    2018年11月14日 22:35  点击:[]

    (2008年5月修订)

    为提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引导多出“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见效好”的成果,健全教育科学成果评价机制,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引导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中国教育科学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凡涉及政治、民族、宗教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或发表。最终成果为书稿的,在通过鉴定之后出版的,须先报送样书,再领取结题证书。

    我办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根据需要,我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社科(科研处)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的部分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二、成果要求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应在国家出版社出版3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在S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国家一般课题应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在CSSCI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国家青年基金课题应在国家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在CSSCI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重点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教育部规划课题应出版专著1部或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版)上发表1篇系列论文。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均须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提交的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

    三、免于鉴定的条件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列入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国家重大和重点课题除外)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即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这里的奖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科学技术奖。

    国家重大和重点课题不得申请免予鉴定。

    2.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3.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明确标识。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四、鉴定方式

    国家重大、重点课题成果鉴定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隐名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教育部规划课题委托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鉴定。

    根据研究性质和质量,少数确需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我办或其委托机构同意。

    五、鉴定标准

    分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定性(从五个方面进行模糊评价)和定量(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相结合,作为专家评价的参考标准。

    鉴定组织者根据5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优秀”:①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②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良好”:①未达到“优秀”等级;②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③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④不少于4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合格”:①未达到“良好”等级;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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